马政罚决〔2026〕01号
被处罚人:陈峰 性别:男
身份证号:522324********2810
住址: 贵州省晴隆县紫马乡***村***号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6年1月7日向马街镇人民政府移送了《案件移送书》(南林草罚移〔2026〕01号),建议对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陈峰等人依法处理,本机关于2026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3年4月至6月,陈峰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后雇请工人和挖机在南华县马街镇法空村委会关郎山开挖林地探矿,并将开挖矿槽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堆放在林地内,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楚雄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峰雇请工人和挖机采矿过程中占用并造成国家级公益林地“毁坏”面积2133.15平方米、折合0.21公顷、3.2亩;毁坏程度为对林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本机关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对陈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林地、林木资源进行了认定,并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陈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33.15平方米(折合3.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分:Ⅰ级保护林地,林种为防护林(亚林种:水土保持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内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为5757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7424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所需费用总计13181元(大写:壹万叁仟壹佰捌拾壹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陈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2亩(国家级公益林)属情节严重裁量阶次,应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6日,依法向陈峰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陈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的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陈峰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恢复了部分植被,主动配合调查处理,拟对陈峰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二倍人民币罚款:
13181元/倍x2倍=26362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陆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