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南华县海标服务部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李海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CLDP103D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五顶山乡集市
南华县五顶山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南华县海标服务部在五顶山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毁坏林地和林木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8月5日将案件线索上报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处理,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6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5年7—8月,南华县海标服务部在负责五顶山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和砍伐林木,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南华县海标服务部毁坏林地面积、范围、林木树种、蓄积等资源进行了认定,并对南华县海标服务部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南华县海标服务部毁坏林地面积3250.55平方米(4.88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人工商品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毁坏林木137株,蓄积13.853立方米,其中:云南松116株11.33立方米、桤木21株2.523立方米;南华县海标服务部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2505.5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零伍元伍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及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南华县海标服务部毁坏林地和毁坏林木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南华县海标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决定对南华县海标服务部毁坏林木行为不再给予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毁坏林地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南华县海标服务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人民币罚款:
32505.5元/倍x1倍=32505.5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零伍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