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晓龙等三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李晓龙,男,1990年8月生,南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职工,该职工根据州公安局统一安排前往云南警官学院参加全省公安机关第一批区域教官考核认证,2018年6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在拳击对抗考核过程中右颌面部被对方击中,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王剑,男,1969年2月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7月25日早晨5:30时左右,在塘箐煤矿井下用塑料溜槽清理调架煤炭片帮时,不慎被掉落的煤炭击中塑料溜槽导致摔倒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罗玉洪,男,1970年1月生,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7月18日晚上8:30时左右在塘箐矿井下推矿车过程中,因矿车在转弯处跳道,与另一个岔道口停靠的相斗相撞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该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