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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公示(2018)第8号


日期:2018年07月18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彭子瑞等五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彭子瑞,男,1974年9月生,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职工,该职工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因龙川镇政府组织职工对南华县人民医院周边土地进行保护性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地面附着物时因避让倒下的桉树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孔云灿,男,1976年8月生,南华县五街初级中学教师,该职工于2018年6月5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因校园内女生宿舍门口下水道发生堵塞,需要进行疏通,在疏通下水道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李思明,男,1962年1月生,南华县公安局民警,该职工于2018年6月16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在用小板车搬运四楼办公室物品到负一楼时,因小板车滑落冲下斜坡,在抢扶小板车时不慎拉伤右腿,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黄有昌,男,1989年12月生,南华县龙川镇恒昊汽修厂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3时左右,前往南华县龙川镇红土门救援车辆,在维修车辆变速箱过程中,因变速箱滑落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何 燕,女,1978年8月生,南华县中医医院职工,该职工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在医院门诊部2楼洗涤间例行打扫卫生时,因地面湿滑导致不慎摔倒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该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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