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保降费减负决策精神,突出确保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地生根这个主题,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保降费工作落实落地,提高降费减负知晓度。根据《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要求,现作如下宣传报道。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从2019年5月1日起,在继续稳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将浮动费率高于3%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为按3%的基准费率执行,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二、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一)调整企业缴费基数口径
根据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数政策。
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