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南华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省州有关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南华县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III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域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范围为南华县主建成区5.5平方公里:东起县医院—菌王路—县税务局—彝山菌宴至消防救援大队,南起消防救援大队—广福路—文明路—南华一中至龙川小学,西起龙川小学—西河大道—虹山小区,北起虹山小区—柳絮苑—中石油南永加油站—南永公路—龙川派出所—县人民法院—华强路—公务中心—县医院范围之内。
三、工作要求
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登记备案取得环境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进入以上区域。参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监督抽测工作。
四、法律责任
对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