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牛羊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我县牛羊肉及其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华县城区实行牛羊集中屠宰检疫制度,县城以外视条件分步实施。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屠宰厂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水源、屠宰设施、防污染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等条件;进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屠宰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牛羊集中屠宰加工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标准,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执行。
四、具备牛羊屠宰资质条件的屠宰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由屠宰企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加施标识,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允许产品出厂;检疫、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牛羊屠宰场应当建立全程追溯机制,如实记录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肉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牛羊肉品实行市场准入制。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凡是进入县城区市场流通经营的牛羊肉及其制品,必须持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实行亮证经营,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各类餐饮企业、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检疫、检验票证齐全的牛羊肉品,并索取检疫、检验票证和销售凭据,建立健全肉品采购、经营台账。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0878-7222196)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从严查处。
八、在国家、省、州未出台新的牛羊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前,按本通告相关要求执行。
九、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