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金沙江(龙川江、渔泡江南华段)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金沙江(龙川江南华段、渔泡江南华段)流域重点水域、流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本通告发布后,龙川江南华段、渔泡江南华段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三、执法监督管理
龙川江南华段、渔泡江南华段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依法从严打击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
渔业主管部门对在龙川江南华段、渔泡江南华段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