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华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南华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华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华县清水行动方案》《南华县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等要求,切实加强龙川江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龙川江河道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防治水污染,严厉打击影响河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龙川江河道内设置排污口,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2.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采砂、采石、取土等作业;严禁任何形式的私挖滥采。
3.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秸秆、倾倒生活建筑垃圾、废弃物等污染河流水质。
4.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龙川江河道水域岸线,在河道内人为设障,非法建筑工程及设施,影响防洪安全。
5.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畜禽养殖。
6.龙川江各级河长负责责任河流(段)的河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常态化规范化牵头组织开展河湖“清四乱”“河长清河”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7.对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河流“四乱”问题,水务、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置,充分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公诉等手段,及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南华县河长办:0878-6144478;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县分局:0878-7213613;南华县公安局:110。
特此通告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