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低速电动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和电动四轮车(含老年代步车)。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超过55千克,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属于非机动车,需登记挂牌,不需要驾驶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登记挂牌,且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资格;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管理(CCC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二、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不能登记挂牌、不能上道路通行。
二、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的电动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通行,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CCC认证)的电动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得上道路通行。严禁电动车私自改装、拼装或加装遮阳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禁止驾驶电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县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经营者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违规电动车,对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电动车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现有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限期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置换、回购等方式全部淘汰。2023年1月前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鼓励引导生产、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减免保险费用等方式,置换为合标电动车;2023年1月后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要无条件等价置换为合标电动车。
五、积极推行“带牌、带盔、带保险销售”,倡导“持证(驾驶证)购买”,2023年6月30日前淘汰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据回购企业出具的置换、回购证明,优惠学习C类及以上驾驶人培训费用。
六、邮政、快递、外卖、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企业要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并完成注册登记。
七、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省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监督咨询电话:
南华县公安局:0878-7302516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0878-7224540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0878-7222133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7213810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8-7222056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