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9号)《南华县扩大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南办字〔2023〕26号)《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华县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决定》(南政发〔2023〕7号),决定在我县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一、龙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狄发强
执法区域:南华县龙川镇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4038D
办公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125号
电 话:0878-7222992
邮 编:675200
二、沙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查国志
执法区域:南华县沙桥镇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940H
办公地址:南华县沙桥镇西街13号
电 话:0878-7381211
邮 编:675201
三、雨露白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有昆
执法区域:南华县雨露白族乡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4MA6P7CDP9D
办公地址:南华县雨露白族乡雨露街3号
电 话:0878-7301162
邮 编:675211
四、五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启栋
执法区域:南华县五街镇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9679
办公地址:南华县五街镇五街村委会烂泥箐1号
电 话:0878-7321168
邮 编:675203
五、一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金兰
执法区域:南华县一街乡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9754
办公地址:南华县一街乡一街村委会集镇
电 话:0878-7331241
邮 编:675204
六、罗武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娅萍
执法区域:南华县罗武庄乡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983Y
办公地址:南华县罗武庄乡树密蚱村委会罗武庄27号
电 话:0878-7341002
邮 编:675205
七、红土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维俊
执法区域:南华县红土坡镇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991R
办公地址:南华县红土坡镇明么村委会小马街
电 话:0878-7351180
邮 编:675206
八、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屹
执法区域:南华县五顶山乡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4003T
办公地址:南华县五顶山乡新村村委会新村
电 话:0878-7369001
邮 编:675207
九、马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廖成芳
执法区域:南华县马街镇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4011M
办公地址:南华县马街镇新村7号
电 话:0878-7361023
邮 编:675208
十、兔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仕龙
执法区域:南华县兔街镇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402XD
办公地址:南华县兔街镇兔街村委会兔街村文明路2号
电 话:0878-7371040
邮 编:675209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认定、公布的文件,凡与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今后,凡因机构变动、职能依法被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致使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发生变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告。未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将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法追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行政执法行为,并可以向南华县司法局投诉(投诉举报电话:0878-7227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