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彝绣资源、促进彝绣产业发展、挖掘彝绣产业内涵、规范彝绣行业标准,努力实现南华县彝绣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南华县彝绣产业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月26日至2月7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传真:发送至0878-7222281,请在首页注明“建议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nhwtgdly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建议意见”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南华彝绣产业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华县彝绣产业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彝绣产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证彝绣产品质量,促进彝绣产业持续创新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彝绣的传统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彝绣产业保护和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融入现代生产生活为导向,坚持政府扶持、行业促进、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彝绣产业活态传承、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绣产业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商务、农业农村、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彝绣生产经营者依法设立彝绣行业组织,按照职能对彝绣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彝绣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自律监督等活动,促进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彝绣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诚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彝绣产业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彝绣文化的宣传,对违反彝绣产业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生产者从事彝绣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彝绣的原材料质量合规,来源可追溯;
(二)生产工艺流程符合彝绣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三)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卫生要求;
(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
第十条生产者从事彝绣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作;
(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染色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广告宣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纺织产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彝绣产业的保护与传承,对相关资料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保护措施,并合理开发利用。
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传统彝绣进行遴选、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彝绣制作技艺和花纹样式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做好向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搭建彝绣产业推广平台等方式,对彝绣实行生产性保护。对彝绣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对存续状态濒危的彝绣工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记录性保护、抢救性保护。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彝绣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遴选、评审、认定、申报等工作。对彝绣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推荐参评技能类荣誉称号,并对其工作给予相应支持。
彝绣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彝绣制作技艺的传承、传播义务。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彝绣制作人才的培养工作,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留守妇女、残疾人员等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群体参与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县博物馆、文化馆应当设立彝绣展示厅。鼓励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传承人、艺人设立彝绣博物馆、主题公园、传习所(点)。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学校开展彝绣教学活动,传授、传播彝绣基本知识。
第十八条倡导在彝族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中佩有彝绣的彝族服饰或者本民族服饰。鼓励各类学校采用含彝绣元素的校服。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彝绣产业发展实际,引导彝绣产业聚集,壮大产业规模,规划建设彝绣产业园区,培育建设彝绣特色小镇,推进彝绣生产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发展。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对彝绣生产经营者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品牌创建、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彝绣生产经营者利用彝绣元素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服务等活动,应当尊重彝绣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绣资源。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促进彝绣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彝绣生产经营者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第二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彝绣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促进彝绣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彝绣生产经营者在保持彝族服饰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实现彝族服饰文化与其他民族优秀服饰文化的交流、借鉴与融合,研发与当代生产生活和审美价值相适宜的彝族服饰文化产品。
鼓励彝绣生产经营者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彝绣生产经营者从事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彝绣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彝绣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相关标准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帮助彝绣产业优化设计、打造品牌、拓展市场、吸引投资。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彝绣创新创意成果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等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彝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发彝绣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支持彝绣生产企业加强与文旅企业的合作,发展工业旅游,壮大文化产业,增强彝绣文化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彝绣产业相关展示展演、博览会、技能大赛,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奖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彝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彝绣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侵犯彝族服饰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由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彝绣资源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由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彝绣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彝绣产业指运用插针绣、绕针绣、挑花绣、贴布绣等传统彝族刺绣技艺制作附着有太阳纹、火镰纹、虎纹、马缨花纹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彝族刺绣纹样的文化产品的产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南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