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南国用(2007)字第059号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使用权
532324101203GB00072W00000000
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西路43号
遗失补办
登记机构:南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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