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关于保护鸟类和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如下。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画眉、绣眼、百灵等传统笼养鸟已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个人无证饲养即违法。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鸟类。
五、禁止食用、购买野生鸟类及其各种野生鸟类制品。
六、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七、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道路、 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九、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鸟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饲养、交易、食用、捕捉野生鸟类的行为。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监督,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
县林业和草原局:0878—7221592
县公安局:0878—722195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8—7222437
特此通告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