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春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公共环境,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2026年春节期间(2026年2月16日至3月3日)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政府机关、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等;
(二)城区主干道、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经营单位(企业)安全防护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大中型水库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生态自然保护区(林场);
(六)鹦鹉山公园、斗阁山公园、两旗海湿地公园、土城湿地公园等重点区域;
(七)商场(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规定
1.除禁燃区域外,2026年2月16日至2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初二)、3月3日(农历正月十五)全天,2026年2月19日至3月2日(正月初三至正月十四)每日8:00至23: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2.除上述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化地带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显目位置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共同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认真开展巡查监管,依法依规制止、劝阻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本通告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878-721346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78-7211432,县市场监管局12315、0878-7222437。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以上通告,树立安全、文明、环保的生活新理念,选择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欢度节日。
特此通告。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