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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18)第4号


日期:2018年03月30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丕全等六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丕全,男,彝族,1986年7月生,南华县公安局一街派出所民警,2018年2月10日14:00时左右南华县公安局一街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称其父亲精神病发作,需要民警帮忙将其父送往精神病医院医治,接到报警后,一街派出所所长李丕全立即联系楚雄市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当天17时左右楚雄市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生到达一街,所长李丕全组织民警和医生一起去精神病患者家,于18时左右到达现场后,几次劝说无效,在控制精神病患者过程中,李丕全被精神病患者所持的柴刀砍伤头部右耳后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吉兆华,男,汉族,1964年7月生,南华县公安局派驻一街乡保马垮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2018年2月22日,吉兆华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驾车到村委会开展驻村扶贫工作,当日13时50分,吉兆华所驾车辆在途经沙桥镇毛板桥水库路段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华,男,汉族,1964年3月生,南华县公安局派驻一街乡保马垮村委会驻村扶贫工作队员,2018年2月22日,李华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乘坐由同事吉兆华驾驶的车辆到村委会开展驻村扶贫工作,当日13时50分,李华所乘车辆在途经沙桥镇毛板桥水库路段时与一辆对向行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杨昌文,男,汉族,1982年1月生,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3月4日19时30分左右在公司上班时,因公司锅炉水膜除尘设备出现故障,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鲁继寿,男,彝族,1972年1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3月4日上午10时左右,在复烤厂生产加工车间后工段上班时不慎被油泵车压伤右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杨丽萍,女,汉族,1972年6月生,楚雄兴阳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3月10日15时30分左右,在南华瑞特国际二期项目施工工地工作时,在收模板材料调运过程中不慎被钢绳夹伤右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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