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蒋善有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蒋善有,男,汉族,1994年10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2月10日17时35分在公司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而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如华,男,汉族,1988年5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2月30日0时25分在楚雄州烟叶复烤厂生产加工车间上班过程中,在清理除尘房通风管时不慎导致右手食指、中指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徐国连,女,汉族,1972年4月生,云南方信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7年11月30日15时50分在云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复烤厂成品仓库内对成品烟叶外壳包装更换标签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而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王兆东,男,汉族,1995年2月生,南华华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1月1日17时30分,在公司为客户制作写真裱板广告牌时,在使用刀子过程中不慎划伤右手食指而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郭美兰,女,汉族,1978年10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1月3日17时左右,在楚雄州烟叶复烤厂生产加工车间上班时右手食指不慎被拖把把柄划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郭美兰,女,汉族,1978年10月生,云南健达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员工于2018年1月12日17时在楚雄州烟叶复烤厂生产加工车间上班时左手第3指不慎被烤箱门夹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