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 政罚决〔2025〕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许琴兰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87年09月17日
身份证号码:532324***********联系电话: 1352950*******
住址: 南华县红土坡镇**村委会***村
本机关对许琴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2025年09月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许琴兰在没有取得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到明么村委会竹棚树村大黑石头山建盖烤房一座及棚子一个,致使林地地貌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许琴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27平方米、损毁灌木树种为一般灌木、无林木蓄积、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擅自改变林地627平方米(0.940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人民币4827.9元(大写:肆仟捌佰贰拾柒圆玖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认定意见书 证据为证。 2025 年 09 月 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红政罚权告【2025】003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违法使用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调查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的理由。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不足2亩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 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于2026年06月3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罚款:4827.9元×0.3倍=1448.37元(大写:壹仟肆佰肆拾捌圆叁角柒分)。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红土坡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红土坡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