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杨绍华 性别:男 身份证:532301**********16
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查明:2026年3月23日,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团山村委会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陆家哑口光伏(二期)升压站部分设施建设存在疑似未经审批砍伐树木的行为,该行为致使一街乡境内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其行为涉嫌毁坏林木。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你在南华县陆家垭口光伏发电(二期)升压站设施建设中毁坏林木的行为,进行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森林类别等鉴定和对你毁坏林木价值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杨绍华涉嫌毁坏林木面积0.4554公顷,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林木株数455株,蓄积量19.1立方米,毁坏林木树种为云南松。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毁坏林木进行认定(南发改价认【2026】47号),林木价值认定结果为:云南松300元/立方米;杨绍华毁坏林木价值:19.1立方米×300元/立方米=5730元(伍仟柒佰叁拾元整)。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杨绍华毁坏林木蓄积为19.1立方米,途情节属一般阶次。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毁坏林木价格认定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向杨绍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杨绍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毁坏林木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对杨绍华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6年9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455株x1倍=455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5730元x2倍=11460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