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普双香 性别:女 身份证:532324**********25
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一街乡平掌村委会**村**号
2026年3月17日,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线索图斑编号681,面积0.105公顷,2026年3月19日,一街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图斑编号681中,部分地块属一街乡平掌村委会拉格所小组村民普双香为增加经济收入,未经审批开垦林地用于种植。
经依法查明:一街乡平掌村委会拉格所小组村民普双香为增加经济收入,未经审批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其行为涉嫌毁坏林地。
根据一街乡人民政府调查取证,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鉴定意见为:普双香涉嫌毁坏林地面积1161㎡(1.74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林地权属为集体,起源为天然,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损毁林木115株,树种为云南松,活立木蓄积蓄积3.11m³;普双香毁坏林地1161㎡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04元(贰仟壹佰零肆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证人笔录、林地林木资源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普双香毁坏林地情节一般裁量阶次。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0日,依法向普双香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普双香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毁坏林地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实际,鉴于普双香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对普双香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20日前恢复植被;
3处毁坏林地价值0.5倍的罚款:2104元×0.5倍=1052元(壹仟零伍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