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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4-06050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8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光云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4】第28号

违法事实

贾光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227平方米(3.3405亩),森林督查图斑号:252-5、253-8、253-9、253-10、254-2、255-2、256-2),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1687平方米、一般灌木林地418平方米、其他林地122平方米;损毁林木228株、立木蓄积2.3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黑荆树、小石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9744元(大写:壹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限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9744元/倍×1倍=19744元(大写:壹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 年 5 月21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