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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5-00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1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罗兴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15号

违法事实

罗兴福在建设施工斗山木材加工厂平整场地过程中因需要土石料,于2025年4月中旬开始十多天内在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麦地坪和魏家山小组境内德茂庄园旁,未经许可审批开挖林地6363平方米(9.5445亩)采土石料,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48894.2元(壹拾肆万捌仟捌佰玖拾肆圆贰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8月11日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