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孔文珍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18号 |
违法事实 | 龙川镇二街社区小团山至新村9个村民小组农村垃圾消纳场建设施工方孔文珍,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10日至20日在南华县龙川镇二街社区喇石大箐土锅金荒山夹沟擅自开挖林地建设垃圾消纳场及进场道路,毁坏林地1762平方米(2.64亩),毁坏林地范围外毁坏林木40株,蓄积为0.4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毁坏林地和林木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12月30日前将毁坏的1762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原地补种毁坏林木2倍的树木80株,并作如下处罚: 1、处毁坏林地1762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8810.00元;处毁坏林木40株价值1倍的罚款152.00元。两项罚款合计8962.00元(大写:捌仟玖佰陆拾贰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