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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5-0005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20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第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崇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龙政行处决字【2025】20号

违法事实

南华县龙川镇潘家冲避险搬迁安置点场平工程施工方周崇刚,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间在南华县龙川镇罗家屯社区王对戈小组潘家冲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土方开挖过程中,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林许准(楚)〔2024〕459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范围开挖林地1168平方米(1.7520亩),周崇刚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8385.44元(捌仟叁佰捌拾伍元肆角肆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5日

处罚依据

周崇刚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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