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万仕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1号 |
违法事实 | 万仕勇于2025年12月14日至16日间在南华县龙川镇西云社区下四季小组和尚冲开挖林地757平方米(1.1亩)建生产设施,在此期间未进行林地使用许可审批,万仕勇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6倍的罚款5359.56元(伍仟叁佰伍拾玖元伍角陆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9日 |
处罚依据 | 万仕勇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开挖林地建生产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