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龙川镇 >> 南华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 正文
索  引  号:nhxlcz/2026-00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2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杜志平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政罚决20262

违法事实

杜志平于2022年6月份在南华县龙川镇平山社区河西屯小组南雨公路瓦窑旁建设生产用房和砂石铺设路面占用林地133平方米(0.2亩)至今,在此期间未进行林地使用许可审批,杜志平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569.4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玖元肆角)。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11日

处罚依据

杜志平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占用林地建生产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