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hxlcz/2026-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罗云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3号 |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土方开挖,基础建设施工方罗云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15日至23日在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麦地坪小组后冲山擅自开挖林地6367平方米(9.5亩),后在上面进行浇灌混凝土挡墙,截洪沟,围墙,土工布,进场道路硬化等建设。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50261.2元(壹拾伍万零贰佰陆拾壹元贰角)。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3日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三项“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属情节严重的情形,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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