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hxlcz/2026-0000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维松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5号 |
| 违法事实 | 南华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二期建设项目土方开挖,管理房建设施工方李维松在未拿到使用林地许可批准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日在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麦地坪小组后冲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495平方米(6.7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以外毁坏林木304株,林木蓄积6.4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8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449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原地补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以外毁坏林木两倍的树木608株。并作如下处罚: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49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06082元;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以外毁坏林木304株,蓄积6.4立方米(云南松6立方米;黑荆树0.4立方米)价格(价值)2倍的罚款4088元。两项罚款合计110170元(大写:壹拾壹万零壹佰柒拾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3日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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