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hxlcz/2026-000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6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学平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6号 |
| 违法事实 | 李学平在未进行林地使用许可审批情况下,于2026年2月12日在南华县龙川镇徐营村委会龙口小组龙口源山泉水厂岔路口擅自开挖林地34平方米(0.051亩)取土填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70元(壹佰柒拾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6日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亩以上2亩以下的属情节轻微的情形,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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