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学明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11号 |
违法事实 | 何学明于2026年2月在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下河尾小组鹅毛冲开挖推平林地407平方米(0.6111亩),并在4月在推平地块内建生产设施,在此期间未获得林地使用批准手续,何学明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952.38元(大写:玖佰伍拾贰元叁角捌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4日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