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董兴才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龙政罚决〔2026〕17号 |
违法事实 | 董兴才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6年7月在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委会下屯二组大路凹擅自开挖林地434平方米(0.651亩)想推平堆放煤渣,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394.00元(大写:叁佰玖拾肆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4日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