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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6-0002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17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董兴才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政罚决202617

违法事实

董兴才在未取得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6年7月在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委会下屯二组大路凹擅自开挖林地434平方米(0.651亩)想推平堆放煤渣,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394.00元(大写:叁佰玖拾肆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14日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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