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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6-0002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18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有明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政罚决202618

违法事实

李有明于2026年5月至案发在南华县龙川镇白衣村委会下屯二组大路凹占用林地632平方米(0.948亩)堆煤渣,在此期间未进行林地使用许可审批,李有明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573.72元(大写:伍佰柒拾叁元柒角贰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14日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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