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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lcz/2026-0002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龙川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2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政罚决〔2026〕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华县垚鑫新型墙材厂(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龙政罚决202621

违法事实

南华县垚鑫新型墙材厂(普通合伙)自2023年以来在南华县龙川镇平山社区河西屯小组老砖厂占用林地684平方米(1.026亩)堆土,在此期间未进行林地使用许可审批,南华县垚鑫新型墙材厂(普通合伙)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南华县龙川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责令南华县垚鑫新型墙材厂(普通合伙)于2026年12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620.92元(大写:陆佰贰拾元玖角贰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814日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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