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南(龙)集用(2002)字第J0211014号
李翠兰
宅基地
南华县龙川镇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合屯下村李家居民小组
遗失补办
公告单位:南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