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南国用(2009)第0124号
南华县中型水库灌区管理委员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32324101202GB000356W00000000
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
遗失补办
登记机构:南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