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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4-123102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登记户口 生效日期: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登记户口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本人或监护人应当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公安部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证明文件;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可登记在定居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或社区集体户。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