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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5-0714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生效日期:

收养登记(收养落户)



公民收养未落户未成年人的,应当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被收养人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可以凭本人或抚养人的陈述情况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落户。

办结时限:持《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申报的,当场办结;

未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不含民警调查核实和履行规定程序时间)

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