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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fgj-/2023-1019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生效日期:

南华县2023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计划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国家煤监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 煤安监监察﹝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华县煤矿实际,综合考虑2023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州统一工作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依法、分类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和执法责任具体化,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三、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严格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目标。

(二)全年开展监管检查不少于14矿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检查次数。

(三)全面推进煤矿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强力推行煤矿正规化开采,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四)监管检查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

四、监管现状与分析

全县保留煤矿井(坑)3对,其中生产矿坑1座: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坡煤矿(露天矿);停产整治矿井1对:一街乡野猪塘煤矿塘箐井(井工矿);停产整顿矿井1对:一街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街煤矿矿井(井工矿)。南华县发改局煤矿监管由能源股负责,能源股监管执法人员共4人(编制内),负责能源行业领域企业监管、能源保供及其他工作。

(一)监管煤矿分类与周期。监管煤矿3对,其中露天矿坑1座,井工矿2对(停产),全部为低瓦斯矿井(坑)。具体划分为四类:A类矿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和技术力量较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监管检查周期12个月(南华县无A类煤矿);B类矿安全保障程度一般,保持一定的监管检查频次,监管检查周期2个月;C类矿为重点监管对象,安全保障程度较低(待建设煤矿),建设期间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D类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由县级监管部门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副科级领导干部负责盯守,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具体见附件1、2)

(二)监管工作职责与分工。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检查工作主要由县发改局能源股承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属地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关闭退出煤矿由自然资源部门、南华县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盯守、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全年365日,除双休日106日、国家法定节假日11日,少数民族地区节假日3日,共120日;按2022年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1名监管员享受年休假15日计算,监管员带薪年休假需要15个工作日,实际工作日为230日。根据监管人员数量、煤矿数量等情况,测定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全年总法定工作日为920日,其中监管检查执法工作日663日,非监管工作日257日。(具体见附件4)

五、工作重点

(一)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原则,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煤矿技术改造为抓手,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提升煤矿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二)根据煤矿灾害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实施分类监

管,严格执行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积极推行告知式监管。

(三)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停工停产煤矿盯守和巡查,严防停工停产煤矿擅自组织生产。

(四)督促指导技改煤矿切实抓好工程质量、进度和验收工作,严防技改煤矿借技改名义违规生产出煤。

(五)全面推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建设到位。

(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合理布局、正规开采,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七)以露天边坡管理、水害防治、“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和机电运输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积极开展区域水害防治,严格落实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工作要求;加强煤矿通风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巡查制度和瓦斯治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强力推行支护改革,实现岩巷锚喷(锚杆、锚网)支护、煤巷金属支护;落实机电运输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惩、重大安全隐患“一单四制”等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六、具体安排

(一)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严格按照省、州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我县煤矿企业现状,严格标准,认真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二)行政审批及资料备案工作。根据各煤矿实际,按要求开展采掘作业头面核定及变更、隐患整改、隐患复查、恢复整改、恢复生产等各项行政审批,对应急预案、相关图件等进行审核与备案。

(三)日常安全检查与专项安全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由能源股按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

(四)每季度对全县煤矿“双随机”抽查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煤矿至少1对(以月计划为准)。全年对3对矿井(坑)每矿至少进行一次防治水专项监管检查。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专家或抽调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煤矿企业不定期开展技术指导。

(六)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省州行业主管部门与产煤乡(镇)政府联系,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和联合联动工作协调机制。

(七)安全监管矿井计划。以日常安全检查、行政审批、复

工复产验收、专项检查、联合执法、“双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

等多种方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按照A类煤矿每半年至少开展1

次安全监管工作(南华县无A类煤矿);按照B类煤矿每2个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监管检查工作;C类煤矿生产建设期间每1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停产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监管检查工作;按照D类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各类煤矿的安全监管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详见附件2、3)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监管检查工作原则上按计划执行到位,可兼顾安全监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或增加安全监管工作次数,但必须严格按计划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工作。

(二)在监管计划安排当月,停止井下作业煤矿和未启动煤矿的监管计划可适当予以调整,可以采取地面巡查、督查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以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为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检查工作任务。

(四)对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顿,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一单四制”要求落实。

(五)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严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

(六)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及时分析计划落实、执法处理处罚、执法文书下达情况,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