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防火区
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2026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区。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因农林生产、施工作业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按照《楚雄州森林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提交用火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负责人和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实施。
(四)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严禁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维度的宣传教育体系,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深入开展宣传警示教育,持续提升全民防火知晓率、参与度和自觉性。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用火,着力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全面提升预防预警、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和减灾救灾能力。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持续开展野外火源治理、违规用火查处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林内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地段和关键目标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严格动火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筑牢安全防线。
五、强化应急值班值守
深入森林草原火险监测预警,整合气象、卫星遥感、瞭望巡护等监测资源,强化科技赋能,提升预警精准度与火情早期识别、快速响应、科学处置能力。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响应,采取安全高效措施有序开展扑救,落实“打早、打小、打了”要求,严防次生灾害和人员伤亡。
六、全面压紧压实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压紧压实县委、县政府第一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乡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的网格责任,林权所有者、林区企业和林区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成员单位和行业部门指导监管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全覆盖责任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