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南华县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及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及收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全国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及其收益的管理,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利益联结紧密、带贫减贫明显的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沪滇协作项目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云南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合组办〔2018〕20号)和《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及其收益,是指上海市对口帮扶南华县的项目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养殖、加工、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和社会事业形成的资产,收益是指经营或租赁项目所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沪滇协作项目及其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的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事业和帮助脱贫群众增收致富。
第二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四条 沪滇协作项目由乡镇和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到户类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实施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并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资产收益覆盖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视脱贫人口分布情况确定;教育卫生领域项目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县、乡两级跨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是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全县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负责本部门实施沪滇协作项目形成沪滇协作资产的确权和后续监管工作),并向县沪滇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乡村振兴局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接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沪滇协作项目绩效考核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经营性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运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和收益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林草局、县妇联、南华供电局等部门和十乡镇负责本单位实施项目形成沪滇协作资产的确权和后续监管工作。
纪委监委、审计、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负责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社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使用者及受益农户对沪滇协作项目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负责做好辖区内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的确权划界、纠纷处理等工作。积极配合行业牵头部门做好辖区内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的运行管理工作。
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经费由项目收益统筹解决。
第六条 实施沪滇协作项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项目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包括资产确权登记、配置、政府采购、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具体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负责项目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接受同级财政、乡村振兴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沪滇协作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受益对象的户数和人数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须于30天内按照资产所有权归属原则,分县、乡、村、户四级将详细分类和量化清单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并办理移交手续。权属为受益农户的,乡镇以告知书的方式告知。
第八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沪滇协作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项目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核查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脱贫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镇、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经营主体及时兑现收益以及到期归还资产,县农业农村局做好业务指导。涉及固定资产投入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三章 项目收益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沪滇协作项目产生的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脱贫人口和村委会(社区)巩固提升和扶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升人居环境以及其他公益事业。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经营性沪滇协作资产通过租赁、入股、委托经营、资产收益等方式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的,经营性沪滇协作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项目收益具体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助农村脱贫人口稳定增收。
(一)设置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如保洁员、护路员、护林员、巡河员、监督员等),使农村脱贫人口、特殊困难群体(含边缘户)通过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
(二)扶持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村内农村脱贫人口或村组申请,结合每户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实行差异化方式分配资金。
(三)用于资助无劳动能力的农村脱贫人口、特殊困难群体
(含边缘户)。
二、用于村委会(社区)巩固提升基础设施投入。包括道路建设、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通电通水、农村环境整治、旱厕改造等的建设、维修维护。
三、用于产业发展扶持。把培育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一村一品”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三农”工作的突破口,扶持发展一批特色产业,做到乡镇有主导产业、村有骨干产业、户有增收致富脱贫项目,切实增强农户自我发展能力。
四、用于村集体经济。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落实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使用原则,确保使用效益。
五、开展奖励补助。建立正向的激励机制,奖励先进、资助6-
困难等。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提高农村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农村脱贫人口自身创业或发展产业的,可用项目收益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用于农村脱贫人口人居环境改善、农房改造、垃圾清运等支出。
七、开展临时救助。对农村人口,因病因灾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返贫的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临时性救助。
八、开展公益事业。用于爱心超市、困难群众走访慰问、困难边缘户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特困学生生活救济及公共服务等。
九、用于乡村振兴项目规划和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收益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违规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
二、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三、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费用补助;
四、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五、偿还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账务,弥补合作社、企业等经营组织亏损。
第十三条 沪滇协作项目收益资金使用坚持群众参与、公开公示、村级评议、乡镇级审核的原则,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定项目收益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均由各村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经村“三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级审核同意,并经镇级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收益分配,最终的收益分配方案需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方案或收益使用计划的落实。同时将沪滇协作项目产生的固定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产及收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资产受益对象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都可作为沪滇协作资产监督主体,均可参与资产日常监督。监督重点应根据项目资产性质、类别、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项目资产权属确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管护等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 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重点落实公开公示、定期巡察、驻村监管、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沪滇协作项目收益资金要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专账核算。乡镇乡村振兴办、财政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项目收益资金的监管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十七条 在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资产和收益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沪滇协作项目资产所有权者、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沪滇协作项目资产评估、移交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沪滇协作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沪滇协作项目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沪滇协作项目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流失的;
(六)因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责解释。本办法因政策改变需要变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对沪滇协作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