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加强社会化管理各项保障能力,提升村(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提升乡镇和村(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南华县县属国有企业和驻南华县中央企业、省、州属企业以及县外转入我县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2020年3月底前,建立工作机制,启动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摸底调查。
第五条 2020年5月底前制定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2020年 12月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待遇上有保障、生活上有关怀、心理上有归属。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完善管理服务功能。乡镇和村(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
(三)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社保基数申报等工作,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互助业务,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
(四)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五)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
(六)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
(七)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 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八)开展对退休人员的 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逐步加大乡镇和村(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做好乡镇和村(社区)工作力量配备、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和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乡镇和村(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要规范完善国有企业退出人员从企业到乡镇和村(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乡镇和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
各乡镇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 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县医保部门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
(三)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县财政(县国资委)、县人社局、县教育体育、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落实。
第十条 转移接收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结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结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
(四)县委组织部要组织、指导好各乡镇和村(社区)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
(五)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稳妥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一)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县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县档案馆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县档案馆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实现档案数字化、服务便捷化;
(三)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乡镇和村(社区)按照规定移交县档案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县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第十二条 资产无偿划转。
(一)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按审批程序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乡镇和村(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乡镇和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
(三)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乡镇和村(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四)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
(五)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资监管机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
(六)乡镇和村(社区)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乡镇和村(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一)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
(四)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
(六)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七)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八)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有企业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在发放统筹外费用。
第十四条 妥善安置职工。
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移交和接收流程
第十五条 移交准备(2020年6月30日前)
(一)摸底调查。
1.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思想工作,摸清底数,提出拟移交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详细名册,并及时上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2.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与各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对接,摸清驻南华县的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以及县外国有企业拟移交我县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等情况。
3.调查摸底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地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移交,并由国有企业提前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因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址不一致,退休人员要求按长期居住地进行移交的,由退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备案统筹。
4.召开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收集整理转移资料。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按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其中移交后统筹外费用的处理办法要重点明确),填报《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名单》《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人事档案转移名册》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名册》《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无偿划转清单》《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统筹外费用发放情况统计表》。并按县乡各接收部门的相关要求,规范整理好移交所需的人事档案、党员档案等相关档案资料。
(三)转移资料审核。国有企业完成转移资料收集后,先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转移名册、人事档案报送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审核,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报送县委组织部审核,资产划转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审核。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和实施移交(2020年6月30日前)
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分总体移交协议和分项移交协议,即:国有企业先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总体移交协议后,再与具体接收单位签订分项移交协议。具体移交按照户籍所在地移交原则(需按长期居住地移交的,按本方案规定程序申请报备),由各级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向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提出申请,经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审定后实施分项移交。具体如下:
(一)管理职能及人员移交。各级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及填报的《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经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审核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签订《移交协议》后进行移交。各乡镇在接收后,要认真履行好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不脱接。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退休人员,由国有企业与拟移交地对接,并将情况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后按当地有关政策办理。
(二)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按县档案馆规范档案的相关要求,整理规范档案,经县人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审核后,向县档案馆提出人事档案移交申请,并附《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名册》,经县档案馆审定签订《移交协议》后移交。移交过程中,县档案馆认为档案材料不完善或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单位),并指导其进行补充完善后方可移交。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国有企业与拟移交地对接,按当地有关政策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转移。国有企业按本方案要求,完成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交纳党费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后,分乡镇向乡镇党组织提出党组织关系移交申请,并附《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组织关系转移名册》,经乡镇党组织审核,并签订《移交协议》后进行移交。乡镇党组织在接收后,要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编入居住地村(社区)党支部进行管理。县委组织部要负责组织、指导好党组织的移交工作。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由国有企业与拟移交地对接,按当地有关政策办理。
(四)资产无偿划转。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工作由县属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提出划转申请,并附《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无偿划转清单》,经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批复无偿划转给资产所在乡镇,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县属国有企业与接收乡镇要根据县国资委批复完善资产移交手续。乡镇在接收资产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划转按各级规定要求按程序划转。县属国有企业资产需划转外地的,需经县属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县国资委)报批同意后方可划转。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汇缴。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统一缴到县社会保险中心指定账户集中管理,支付时由县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各乡镇和村(社区)当年退休人员实际管理情况核拨到各乡镇。需要由我县移交到外地的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按照接收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巩固提升(2020年12月31日前)
2020年 10 月全面完成企业退休人员交接扫尾工作,并从2020年11月起,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办退1人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1人),逐步建立企业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长效机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成员单位、有关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具体人员,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交得稳、接得住、管得好”为目标,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督促指导,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交接有清单、管理有规范、服务有内容,努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第十九条 落实工作责任。
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社局负责牵头,其他县级部门、乡镇及国有企业按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分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县委、县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重要决定、指示;组织开展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重大问题的相关研究;指导、推动和协调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县人社局职责。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落实中央、省、州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政策规定,按政策规定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发放标准,及时落实执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督促社会保险中心按时足额发放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加强对乡镇和村(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州人社局的汇报对接,按上级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职责。负责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支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乡镇、村(社区)管理服务经费保障的有关财政政策;按程序办理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拨;按州财政局、州国资委要求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五)县档案馆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退休人事档案规范化整理、指导和移交工作,具体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导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规范整理、档案数字化移交工作,实现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六)县社会保险中心职责。执行落实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负责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承担暂不具备移交村(社区)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原改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的继续落实;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七)乡镇和村(社区)工作内容和职责。各乡镇和村(社区)是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接收主体,要按照党委政府赋予的职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积极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如下:
负责做好拟移交本乡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接收和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与移交主体对接,签订退休人员接收协议;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接收和社会化管理工作;配合社会保险中心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中心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基础性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负责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配合死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申领工作;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经常性组织活动,加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其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台账,按县级各部门要求报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各类报表及其他资料。
(八)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职责。国有企业(或退休人员现管理单位)是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负责主动对接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确保按期实现本方案规定的工作目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和村(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同时,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花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县级各部门职责
1.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的档案、组织关系转移;指导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负责县管国有企业退休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及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2.县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增设人社部门、档案馆、乡镇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人员身份的认定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做好乡镇和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原改制移交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相关问题的落实。
5.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村(社区)职能交接工作,推进并完善社区治理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协同相关部门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
6.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医保相关项目,规范完善发放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等;负责指导相关国有企业和属地医保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以及有关医疗保障工作。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开展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户籍的核实及迁移工作。
9.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有效衔接好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乡镇和村(社区)文体设施建设,协助乡镇和村(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体健身活动。
10.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信访维稳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中活动场所、房屋等产权转移登记相关工作;协助县国资委进行活动场所、房产等资产划转工作。
13.县总工会: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协同相关部门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救助服务,切实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做好政策宣传。
县级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按各自职能职责,要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凝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落实经费保障。
(一)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积极向上级争取。州级按180元每人每年(20年为基数)承担,省级预计按280元每人每年承担(一年一清算),中央预计按280元每人每年承担(一年一清算)。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资金,先从县人社局社会保险中心集中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出现不足时,积极向各级争取。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区建设。
(一)要加大乡镇和村(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必须 的场所、设备等物资。
(二)根据各乡镇管理退休人员规模,原则按1:250的标准聘用适当的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要规范完善从企业到乡镇和村(社区)的移交以及乡镇和村(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操作链,及时发现解决不协调、不顺畅的工作环节,逐步优化,实现企业退休员工的档案、养老金发放、乡镇和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标准化移交。
第二十三条 强化督查考核。
县人民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该项任务纳入本乡镇、本部门年度考核,县财政局(县国资委)也要纳入所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移交接收工作取得实效。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档案馆、各乡镇要按照职责分工,于每月底(每月结束前3日内)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南华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资委)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分析研究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