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20〕1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实行清单管理,各制定主体要确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提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的要求。现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南华县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南政办函〔2020〕3号)确认公布的部门(单位)。未经确认公布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南政办函〔2020〕3号确认公布的部门(单位),制定或者由部门(单位)起草拟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此次公布明确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附件:南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华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 |
审核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
1 |
南华县人民政府 |
法律顾问室 |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上级部门派出机构) |
||
2 |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律顾问室 |
3 |
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策法规股 |
4 |
南华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政策法规股 |
5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办公室 |
6 |
南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7 |
南华县公安局 |
法制大队 |
8 |
南华县民政局 |
办公室 |
9 |
南华县司法局 |
法制办 |
10 |
南华县财政局 |
办公室 |
11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法规股 |
12 |
南华县自然资源局 |
政策法规股 |
13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 |
宣传法规股 |
14 |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政策法规与档案管理股 |
15 |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
办公室 |
16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法规股 |
17 |
南华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股 |
18 |
南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政策法规股 |
19 |
南华县卫生健康局 |
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股 |
20 |
南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办公室 |
21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股 |
22 |
南华县审计局 |
法规股 |
23 |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24 |
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 |
改革发展与政策法规股 |
25 |
南华县统计局 |
法规股 |
26 |
南华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综合股 |
27 |
南华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28 |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 |
办公室 |
29 |
南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策法规股 |
其他县级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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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南华县投资促进局 |
综合办公室 |
31 |
南华县地震局 |
震害防御股 |
32 |
南华县气象局 |
法规科 |
33 |
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
法制股 |
34 |
南华县烟草专卖局 |
办公室 |
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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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龙川镇人民政府 |
龙川司法所 |
36 |
雨露乡人民政府 |
雨露司法所 |
37 |
沙桥镇人民政府 |
沙桥司法所 |
38 |
五街镇人民政府 |
五街司法所 |
39 |
一街乡人民政府 |
一街司法所 |
40 |
罗武庄乡人民政府 |
罗武庄司法所 |
41 |
红土坡镇人民政府 |
红土坡司法所 |
42 |
五顶山乡人民政府 |
五顶山司法所 |
43 |
马街镇人民政府 |
马街司法所 |
44 |
兔街镇人民政府 |
兔街司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