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南华县印发了《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推动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和修订情况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明确,“各地区要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2〕41号)要求,“制定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为贯彻落实省州工作部署,县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实施了《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
202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对2023年版的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要求各地严格依据本次公布的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并公布本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2025年9月19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州级和县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5〕34号),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次公布的县市级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梳理原则
坚持“进驻是原则,不进驻是例外,例外必从严”,严格依据公布的《云南省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地负面清单,对于场地能满足要求、进驻后有利于提升办事效率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事项的,不列入本地负面清单,做到负面清单事项只减不增;对确实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三、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修订情况
《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新增事项3项、删去事项2项(主项事项1项、子项事项1项)、调整实施机构或事项类型4项,调整后共有69项事项。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项事项。
(二)“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作为个人创业“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作为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实施的事项,已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本次修订删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水利部门”修改为“县级政府”,具体工作由县级水利部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根据职能工作调整的实际,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搬迁安置部门”修改为“县级搬迁安置部门”。
(四)根据县级机构设置情况,对负面清单实施机构名称作进一步明确规范。
四、与省级清单、州级清单的异同
对照《云南省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列入的78项政务服务事项,删减了9项,分别是“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非机动车登记”“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删减原因是9项政务服务事项均已进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照《楚雄州县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中列入的75项政务服务事项,“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非机动车登记”“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7项可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从清单中删除,“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事项因审查与审核过程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县政务服务中心暂无办理条件在清单中保留,最终列入《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版)》的事项共计6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