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因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南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政办通〔2015〕1号)已无法满足当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要求。为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研究制定《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办法已势在必行。
一、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楚政规〔2021〕3号)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参照国务院、省、州管理办法结合南华实际制定了《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三个配套办法。
三、目的意义
制定《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目的是规范县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根本上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职责,避免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推诿或重复管理情况。通过统一的配置标准和共享调剂机制,减少资产重复采购和闲置浪费,让资产能精准服务于行政办公和公共事业发展。更好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化,规范管理制度,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保障国有资产的不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南华县财政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书面方式将《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三个配套办法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办法相关文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相抵触,请按有关程序办理。
六、县政府常务会审查意见
南华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三个配套办法。
七、主要内容
《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十章53条,《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六章29条,《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共九章54条,《南华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九章5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资产范围。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各级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二是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是明确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明确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和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以及处置权限和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收益管理和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明确了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需要资产评估、清查的情况进行了明确,为国有产权纠纷处理指明了方向。
五是明确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监督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的预算配置资产,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批复执行,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资产的标准应明确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