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华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南华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农业设施登记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农业设施权能,缓解农业经营资金压力。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县设施农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资金,尤其是缺乏投资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后的发展流动资金,加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度较大,导致后期设施农业发展难以继续上规模、提档次,以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融资,既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又让农业经营主体“有权可抵、有物可押”,有效缓解农业生产经营投入大、周期长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激活农业生产要素,助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加快畜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字〔2022〕5号)、南华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华县金融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南菌组办发〔2022〕2号)、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23〕4号)等相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 总则6条。明确了农业设施登记范围、所有权所包括的内容、登记机关,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银行贷款抵押,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二部分 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3条。明确了农业设施登记的条件、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以及应记载的内容。
第三部分 申请登记的程序10条。分别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登记的登记程序和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第四部分 管理和使用7条。分别规定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注销、自动失效的情形。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的办理程序等。明确权证标准及档案管理,登记簿为登记重要依据,登记机关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五部分 附则3条。明确了《办法(试行)》《南华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登记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办法(试行)》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另附申请表、权证样本、登记簿样本等7项附件。
四、文件时效。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