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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年01月26日   作者: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点击:[]

各州(市)商务局:

现将《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商务厅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实施好2026年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对象、时限、品类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实名注册认证,实际参与活动的个人消费者。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须保持一致。

第二条 补贴时限。2026年1月1日起补贴资金分批投放,资金使用完毕活动结束。

第三条 补贴品类。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可享受购新补贴。单件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的产品不予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最高不超过500元。销售价格以在云南省开具的发票含税价为准。

第二章 合作机构和参与主体

第五条 合作机构。活动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系统开发、对接;实现消费者补贴资格的申请、领取、使用或核销管理;商户管理和发放补贴资金;配合省商务厅开展舆情、风险防控;配合第三方审验机构完成审验工作。

第六条 参与主体。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不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活动。

1.参与要求。(1)参与主体须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接受补贴资金的兑付周期,应积极配合活动全过程监管、检查、审计、退款和清算等补贴活动相关事宜;参与主体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能够对接公共服务平台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参与主体对填报的企业库、商品库、SN码库(产品序列号)、审验资料等信息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2)参与主体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做好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备案,不得虚构订单,先涨价后补贴,以次充好等;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或2025年手机等数码产品补贴资金清算未完成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补贴政策;线上平台不得无故锁定补贴资格。(3)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参与要求。

2.申报流程。参与主体通过“云南省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商户申报系统”填报申请资料。线下参与主体(以经营主体为单位,可报多个门店)原则按属地线上申报,由县(市、区)、州(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线上电商平台通过申报系统直接由省商务厅审核。参与主体持续报名、分批审核、动态调整,通过省商务厅微信公众号专栏、官网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

3.审验资料上传。参与主体通过“云南以旧换新销售监管平台”按照审验资料要求及时上传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支付信息、发票信息、产品照片及激活信息、商户信息等审验资料。

4.发票开具。参与主体要严格执行商品交易发票制度,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实名发票,发票抬头所载明消费者姓名须与补贴资格申领人保持一致。单张发票只能对应单件补贴商品,并列明补贴产品初始销售价格、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实际支付金额等必要信息。发票和小票应注明“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字样。

第三章 补贴规则及管理

第七条 发放流程。补贴以电子抵用券形式发放。

1.领取电子抵用券。消费者在公共服务平台核验个人信息后,可领取云南省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4类产品购新补贴电子抵用券。活动正式上线后,为方便农村地区消费者,特增设农村地区专属券,电子抵用券分门店券、农村地区专属券、电商平台券三种。其中,门店券:消费者前往参与活动的线下实体门店(包含农村地区的门店)扫描门店码领券,在线下门店(包含农村地区的门店)核销;农村地区专属券:消费者登录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地区专区领券,领券后仅限在省内农村地区的线下实体门店(名单以官方公示为准)核销;电商平台券:消费者登录公共服务平台App电商平台专区领券,领券后登录参与活动的电商平台云南省活动专区使用。农村地区消费者均可领取上述三类电子抵用券。领券方式可动态调整。

2.核销电子抵用券。采用“支付立减”方式,消费者选定符合补贴条件的产品后,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结算,平台自动核算补贴金额,政府补贴部分从消费者领取的电子抵用券中核减。消费者购买补贴产品后,需配合现场销售人员或快递送货人员检查货品包装完好性,并配合完成产品激活。

第八条 补贴领取规则。电子抵用券当日领取当日有效,如过期未使用可重新领取,每人每月单活动限领券2次,全年5次(领券次数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补贴投放规则。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资金按照年度专项资金总量控制、逐月统筹安排的原则执行。为保障好农村地区居民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居民参与活动,设立农村地区专项补贴券,鼓励参与主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线上平台向农村地区倾斜,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第十条 补贴清算规则。参与主体先垫付补贴资金,公共服务平台采用T+X(T指工作日)模式对参与主体进行资金结算,其中产品销售款(不含政府补贴)在T+1工作日清算(节假日除外)。政府补贴资金分批拨付至公共服务平台。为减轻参与主体垫资压力,进一步简化流程,由公共服务平台采用预拨部分资金或滚动拨付资金等方式拨付参与主体。

第十一条 退货规则。交易发生退货时,分为全额退货和部分退货两种情况。商户应协助客户从享受优惠的原交易渠道发起退货交易,并按扣除退还资金后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将更新后的交易信息及发票信息重新上传至“云南以旧换新销售监管平台”。发生全额退货时,消费者可在退货完成的D+1日(D指自然日)重新领取电子抵用券,发生部分退货时,消费者不可重新领取电子抵用券。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统筹商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数据协同,形成监督合力。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退货不退补、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订单监测预警和及时有效拦截。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参与主体准入、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审计资料、资金拨付等数字化全流程线上化操作及管理,确保可控制、可查询、可追溯,实现数据及信息的集约化管理,开展大数据交叉比对,确保购买人身份信息真实性与交易信息真实性。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增强各环节风险防范能力,严防骗补套补行为。

第十三条 开展实地抽查检查。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和随机抽查,广泛开展政策解读、活动宣传等,督促参与主体规范经营,高质量上传台账资料。

第十四条 督促第三方做好监管审核工作。指导第三方审验机构自查梳理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是否科学客观,确保审核订单真实、准确。与第三方审核机构建立意见反馈与复核机制,提高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惩戒措施。严禁拆分发票、虚开发票、凑单开票、明买暗退、刷单、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旧产品等行为。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立即取消经营主体或个人参与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黑名单在列主体不得再参与政府组织的消费补贴类活动。对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监管力度。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检查督查和信息共享力度,确保活动实施两“真实”、两“唯一”(消费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补贴产品交易的真实性,本省内同一位消费者补贴资格的唯一性、同一件补贴产品享受补贴资金的唯一性);对参与主体上传的审计材料进行常态化订单信息比对、资金流向监测、实地核查核实等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审验机构参与补贴审核,提升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做好价格和质量监管。参与主体须上传商品信息、承诺书到公共服务平台,并严格落实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公示制度。严禁“先涨价后补贴”、变相涨价、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发布虚假性、误导性信息,严禁主体之间恶性竞争。参与主体对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须诚信守法经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主题活动,加强新品推介、供需对接,为消费者享受补贴创造场景、提供便利;持续推动补贴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展会、进校园、进农村,提升惠民政策知晓度、影响力;鼓励参与主体同步配套开展优惠活动,提升政策实效;设置消费者咨询服务热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和修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省商务厅及时进行优化和调整并公开。

上一条: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云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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