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分类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标准)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责任科室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方式 | 
| 1 | 组织机构 | 基本信息 | 部门基本信息(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南华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领导信息 | 部门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信息。 | ||||||||
| 主要职责 | 部门职能职责,内设科室、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2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 各类可以公开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 政策解读 | 各类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 3 | 人事管理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公告,招考、选调通知,录用公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南华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4 | 部门工作总结 | 部门工作总结 | 部门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作专项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南华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5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政府财政预算报告,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南华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财政决算 | 政府财政决算报告,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 6 |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南华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方式、答复时限,不予公开事项及监督保障渠道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1)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本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次年3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 7 | 部门重点工作 | 部门动态、通知公告 | 本单位日常工作产生的信息及通知公告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南华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 行政执法 |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准;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项目许可 2. 行政处罚事项:(1)对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接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设防的处罚;(2)对危害地震观环境或监测设施的行政处;(3)对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4)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证书的单位承揽地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5)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行政确认:对在本县范围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确认 4.行政备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大活动地应急预案的备案 5.行政检查:(1)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检查(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检查。 6.行政奖励:对贯执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为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7.行政征用:因破坏性地应急与抗震救灾的需要,对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的临时征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震害防御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 全文发布 |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
滇公网安备53232402000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