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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524001 公文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4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华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县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具体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本乡镇、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七条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