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对象:南华县行政区域内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户籍在南华的外出务工、经商、上学的城乡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乡镇社保中心、村委会(社区)参保缴费。
二、参保缴费标准: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8年450元/人的基础上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个人缴费标准在2018年180元/人的基础上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三、参保缴费时间及方式: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限内(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参保缴费。
四、医疗待遇:参保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慢性病门诊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医疗待遇、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待遇。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25%。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1.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包括血透、腹透、CRRT 治疗)、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基金报销起付标准为1200 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报销限额以内,在选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特殊疾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70%。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
(三)慢性病门诊待遇:
1.慢性病病种范围:(1)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2)冠心病;(3)糖尿病;(4)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5)甲状腺机能亢进;(6)甲状腺机能减退;(7)癫痫;(8)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婴幼儿哮喘、咳嗽变异性哮喘);(9)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0)心力衰竭;(11)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12)活动性肺结核;(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
2.慢性病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按病种实行限额支付,在限额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支付60%。
(四)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患病在统筹区域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支付比例为60%。
2.符合分级诊疗并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患者,医疗费用支付待遇按照相应级别医院标准执行;不符合分级诊疗或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5%—20%。
(五)生育分娩医疗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生育,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和定额支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包干支付,包干标准为顺产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1胎增加500元。在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待遇:
1.重大疾病病种范围: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肝癌、胰腺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 岁)、儿童苯丙酮尿症(0-6 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0-14 岁)、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0-14岁 )
2.重大疾病医疗待遇:楚雄州城乡居民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患以上重大疾病在二级及其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内,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 30%的补助报销。
(七)大病保险医疗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金实际支付累计4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照比例支付: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0%,5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列为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