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年×月×日发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办事指南(完整版)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5月15日发布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核发 代码:
二、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南华县卫计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申请。
申请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南华县卫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四)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五)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六)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七)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八)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
(四)《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云卫妇幼【1997】468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统计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组,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如下:1、施行家庭接生的审批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施行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权限批准。3、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4、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的审批,经单位申请,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单位直接向省级报批)。
四、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南华县卫计局(委托机关:南华县卫生监督所),其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
(1) 属于南华县卫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
(2)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6)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7)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8)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2.新办不予批准的情形:
(1) 不属于南华县卫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
(2)不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4)不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5)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6)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7)不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8)不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办理变更,应当重新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变更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变更。
(三)依申请校验准予批准的条件
1.校验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办理校验,条件同新办(首次)。
2校验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者不予校验。
(四)依申请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延续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办理延续,条件同新办(首次)。
2校验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者不予校验。
(五)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办理注销,交回原证件,提交注销申请。
2注销不予批准的情形:
提交注销申请即可注销。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受理地点: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综合楼二楼
办事窗口: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卫计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公交车到县中医院站下车往北步行300米即到。
八、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纸质 |
1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设置平面图(包括专项技术服务详细布局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1 |
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岗位规章制度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制定的制度(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母婴保健管理委员会》、转诊制度、会诊制度、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追踪监测(回访)制度等) |
原件 |
纸质 |
1 |
5 |
各项目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6 |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卫计局窗口;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综合楼二楼
2.电话咨询。联系方式:0878-7222605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邮政编码:67520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信函咨询的5天得到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卫计局窗口;接收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综合楼二楼
2.网络提交。网址:http://zwfw.yn.gov.cn/cxnh/home
3.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时;下午时14:30—18: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卫计局窗口
电话查询:0878-7222568
网络查询:http://zwfw.yn.gov.cn/cxnh/home
(五)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领取地址: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卫计局窗口、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综合楼二楼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1.投诉
窗口投诉。地址: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综合楼二楼
电话投诉。联系电话:0878-7222291(县监察局)和0878-7222557(县政管局)
网络投诉:http://zwfw.yn.gov.cn/cxnh/home
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440室
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综合楼二楼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卫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南华县人民政府。地点:南华县公务中心7楼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878-7221981;邮编:675200。
行政诉讼机关:南华县人民法院。地点:南华县华强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面,联系电话:0878-7221913;邮编:675200。
(二)申请人的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扰和拒绝;
3.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4.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zwfw.yn.gov.cn/cxnh/home-“网上办事”-“南华县卫生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cxnh/home-“网上办事”-“南华县卫生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在线办理”